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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民防盗门定了三个月商家迟迟无货也不退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20  浏览次数:60
核心提示:中国门都(官方网)消息 临沂市民郭女士买了套新房,经他人介绍在临沭县一家店铺定做了一套防盗门,交了1万元定金,定做周期为4

      中国门都(官方网)消息    临沂市民郭女士买了套新房,经他人介绍在临沭县一家店铺定做了一套防盗门,交了1万元定金,定做周期为45天。从6月上旬到现在,郭女士定做的防盗门迟迟没有到货,多次与商家联系,商家不肯退款也无法确定安装时间。现在,郭女士的新房因为没有安装防盗门,装修无法继续进行,原定的搬家时间也只能一拖再拖。

  制作周期说好45天,拖了仨月

  为了方便孩子上学,原本居住在河东区的郭女士在北城新区购买了一套新房。装修期间,经他人介绍,郭女士认识了一位临沭县盼盼防盗窗经销商。郭女士在此定做了一套防盗门,价格近3万元。

  “当时也是考察了很多家定制防盗门的商铺,考虑到同一个品牌,县区的售价比市区便宜一些,才决定在临沭这家店定做。6月10日,我通过刷卡的方式向对方交了1万元定金,没有签订合同。我们只见过这一次。当时对方告知,4个防盗门的制作周期为45天,安装门的时候再补交尾款。”郭女士说。

  让郭女士没想到的是,45天后她打电话询问对方能否如期安装,对方表示还没到货,得到8月30日才可以。郭女士说,此后她不断打电话催促对方,对方不断往后拖。“从8月30日拖到9月30日,然后拖到10月10日,现在又告诉我得到10月下旬。”郭女士气愤地说,因为迟迟不能安装防盗门,新房的装修程序也被迫停止。

  “现在每天都要来回奔波20多公里接送孩子,计划的入住时间也一推再推,没有定数。”郭女士要求对方退款,但对方以防盗门已经在定做无法退款为由拒绝。“这样就没法为自己维权吗?就只能这样一直无限期地等下去吗?我要求对方双倍赔偿。”郭女士质疑说。

  定做门工期长,这两天就发货

  郭女士定做的防盗门何时能安装,记者咨询了该经销商张经理。张经理告诉记者,因为郭女士的防盗门为定做款,与普通防盗门相比,制作起来较为麻烦,制作周期较长。

  “我也在多次催促厂家,刚刚给厂家打完电话,对方还未给我回话,估计这两天就能发货。只要到货,马上就给安装。”张经理说,因为厂家不出货,她也没有办法,而且已经开始定做,无法给郭女士退款。

  临沭县12315投诉中心对此表示,需要工作人员具体了解情况再进行具体处理。“郭女士交费时未签订合同,所以对于这样的消费纠纷,工作人员还是以协调为主。至于能否退款,还是要看双方协商。”工作人员说。

  律师说法

  定作人可解除承揽合同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王自豪律师认为,承揽人迟延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可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首先,郭女士与门窗店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即门窗店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如果郭女士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为45天,门窗店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在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约定的情况下,如果郭女士有证据证明其交付的1万元是具有履约担保性质的定金,在门窗店迟延履行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郭女士有权要求门窗店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该1万元仅仅是预付款性质的订金,则只能要求返还;违约金可比照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计算。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门窗店迟延履行的情况下,郭女士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门窗店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郭女士同样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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