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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门一拦,顶楼住户“霸占”晒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29  浏览次数:174
核心提示:   一年多前,老陈购买了某花园别墅小区的一套位于二楼的住宅。谁知,三楼的业主却加装防盗门,霸占了顶楼的晒台,声称自己对
 

  一年多前,老陈购买了某花园别墅小区的一套位于二楼的住宅。谁知,三楼的业主却加装防盗门,“霸占”了顶楼的晒台,声称自己对屋顶平台享有独家使用权。多方交涉无果后,老陈将三楼的业主告上了法院讨要说法。近日,嘉定区法院依法判令三楼的业主将防盗门拆除,恢复原状。

  2010年11月,家住普陀区的老陈购买了位于嘉定区华江路某花园别墅小区的一套房屋。整栋楼共三层六户人家居住,老陈家在该楼的202室。有一日,陈太太抱着被子想上屋顶平台晾晒,却意外发现通往屋顶的通道被302室住户安装的防盗门隔断了。老陈要求林女士拆除防盗门,以方便楼下住户的通行。林女士却坚称自己对屋顶平台享有独家使用权,拒绝拆除防盗门。

  原来,林女士来自中国香港,早在1995年,就与该楼盘的开发商签订了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林女士购买302室房屋连天台及车位一个。2005年,该房屋转为内销商品房,双方就解除了原来签订的外销商品房协议书并重新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在两份协议中,开发商都承诺林女士享有以三楼套内面积为界的屋顶平台的独家使用权。2005年1月,上海市公证处对双方签订的解除外销房购买协议书进行了公证。

  因为该楼盘的开发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法院依原、被告的申请,追加其为本案的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专有部分的面积,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本案中,302室房屋的产证面积与202室房屋的产证面积相同,所以原、被告双方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面积也应当相同。

  从房屋的设计结构来看,业主并非通过302室房屋专有的部分进入屋顶平台,而是通过公共楼道进入屋顶平台,所以屋顶平台不具备利用上的独立性,不属于302室房屋的专有部分。

  再者,房屋顶楼平台的维修基金是由该幢楼的六户业主分摊的,这六户业主对房屋的屋顶平台应当享有共同的管理及使用权。

  由于屋顶平台属于业主共有,所以第三人开发商作出的关于由被告享有屋顶平台独家使用权的承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陆慧 朱燕佳(新闻晚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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