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 4 5
1 2 3 4 5
1
中国门都官网
  • 产品总数:5619
  • 求购总数:494
  • 企业总数:42902
 
当前位置: 首页 » 门都资讯 » 门都动态 » 正文

永康门业老板痛失“专利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25  浏览次数:67
核心提示:中国门都(官方网)消息 说起来难以置信,有人因为一张出现在微信朋友圈的产品照片,导致已经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废,失去一个

中国门都(官方网)消息  说起来难以置信,有人因为一张出现在微信朋友圈的产品照片,导致已经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废,失去一个以外观设计专利垄断市场的机会。

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官司却惊现反转

罗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已经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却会因为一张不久前他人发在微信朋友圈的照片,导致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维权官司败诉。

罗先生在永康经营一家企业,生产、销售非标门门花,2016年10月12日,他给自己的某一款门花(非标门上的装饰图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产品上市后,市场反映良好,给罗先生带来了不错的经济效益。

但随后,罗先生发现永康某厂和浙江某公司未经他许可在生产、销售他的这款门花,便将这两家企业告上了法庭,认为他们侵害了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两家企业赔偿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这两家企业销售的这款门花与罗先生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虽然存在区别,但属于细节上的差别,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实质性差异,涉案产品与罗先生的外观设计专利构成相近似。

但问题就在于,这两家企业的代理律师发现,在罗先生为该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之前的2016年6月16日,有一个微信号为“金金门花罗(销售经理)”的微信号在其朋友圈发布部分产品实物照片,朋友圈内容正是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图片。

该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认定,罗先生的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公开,那么这两家企业销售的产品等于是在实施现有设计,就不构成侵权。最终,罗先生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作为被告的两家企业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朋友圈不是保密圈,不要“任性”拍发

发在微信朋友圈的信息算不算公开?此案判决一出,知识产权界和企业界一片哗然。

“以往法律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微信就是一个聊天工具,具有私密性,朋友圈有人数上限制,技术上可以屏蔽,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图片和信息不算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延军表示,这也是此案争议的焦点所在。

但王延军认为,正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微信这款免费的社交软件功能不断地增多和完善,早已不只是聊天工具这么简单,现在已成为产品展示、销售、购物和用户自媒体发布的综合平台。从现实角度来说,微信朋友圈已不是一种具有高度私密性的社交媒体,相反具有较强的开放性,而微信用户对于发布在朋友圈的内容主观上也是为了公开与共享,向朋友圈发布展示就具有了向社会公众传播的社会价值。

微信朋友圈并不是保密圈,微信好友没有帮信息发布者保密的义务,甚至很多时候,朋友圈里的图片和信息会求扩散。专业人士提醒,现在不少企业主专利意识不强,对知识产权法律缺乏深入了解,有新产品时喜欢随手一拍就发到微信朋友圈中,没有意识到这样做相当于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希望各位企业主以此为鉴,还没申请专利的产品不要一时兴起就随便在微信朋友圈中公开,以免“自废专利”给自身带来经济损失。

 
 
[ 门都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门都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门都特刊 | 五金特刊 | 广告价格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Powered by DESTOON
 

浙公网安备 33070202100067号